摘 要:本文列举了十种目前比较流行或者发展趋势良好的国际工程大型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分析了他们的组织结构模式,并比较了各种模式的优劣、适应范围,力求为业主和承包商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作出正确选择的依据。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项目管理;模式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指国际上从事工程建设的大型工程公司或管理公司对项目管理的运作方式。目前,人们利用各种项目管理软件,力图从实用的角度分析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从进度计划的编制、进度、费用控制、实际进度分析等方面完善项目管理。但是,任何项目管理都有一定的思想和方法,而采用国家通用的、最切合业主实际的管理思想和方法的管理软件才是有生命力的。近年来,一些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工程公司为适应项目建设大型化、一体化以及项目大规模融资和分散项目风险的需要,推出了一些成熟的项目管理方式。本文介绍国际上传统的和近年来发展应用较多的项目管理模式的主要情况,以供项目建设者及承包商进行决策时参考。
一、DBB模式
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DBB)是一种传统的模式,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采用这种方法时,业主与设计机构(建筑师/工程师)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建筑师/工程师负责提供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在设计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工程施工任务交给报价和质量都满足要求且/或最具资质的投标人(总承包商)来完成.在施工阶段,设计专业人员通常担任重要的监督角色,并且是业主与承包商沟通的桥梁(图1).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代表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传统模式,同传统模式一样采用单纯的施工发包,在施工合同管理方面,业主与承包商为合同双方,工程师处于特殊的合同地位,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DBB模式的优点是:参与项目的三方即业主、设计机构(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在各自合同的约定下,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着义务。因而,这种模式可以使三方的权、责、利分配明确,避免了行政部门的干扰。由于受利益驱使以及市场经济的竞争,业主更愿意寻找信得过、技术过硬的咨询设计机构,这样具有一定势力的设计咨询公司应运而生。由于长期地、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都对有关程序熟悉;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进行控制;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DBB模式的缺点是:这种模式在项目管理方面的技术基础是按照线性顺序进行设计、招标、施工的管理,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容易失控,业主单位管理的成本相对较高,建筑师/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协调比较困难。由于建造商无法参与设计工作,设计的“可施工性”差,设计变更频繁,导致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困难,可能发生争端,使业主利益受损。另外,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的索赔。
二、DB模式
设计-建造(Design-Build,DB)模式是近年来在国际工程中常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它又被称为设计和施工(Design-Construction),交钥匙工程(Turnkey),或者是一揽子工程(Package Deal)。通常的做法是,在项目的初始阶段,业主邀请一位或者几位有资格的承包商(或具备资格的管理咨询公司),根据业主的要求或者是设计大纲,由承包商或会同自己委托的设计咨询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和成本概算。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业主也可能委托自己的顾问工程师准备更详细的设计纲要和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DB模式是一种项目组织方式,业主和DB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土地购买,项目融资和设备采购安装。DB模式的管理方式在国际工程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其涉及范围不仅包括了私人投资的项目,而且也广泛运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综合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这类“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装修和设备,承包商(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向雇主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动“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单一的合同责任,不涉及监理,大部分实际施工工作要以竞争性招标方式分包出去(图2).
DB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业主和一实体采用单一合同(Single Point Contract)的管理方法,由该实体负责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一般来说,该实体可以是大型承包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设计咨询公司,或者是专门从事项目管理的公司。这种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1)具有高效率性。一旦合约签订以后,承包商就据此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如果承包商本身拥有设计能力,就促使承包商积极地提高设计质量,通过合理和精心的设计创造经济效益,往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承包商本身不具备设计能力和资质的,就需要委托一家或几家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设计和咨询,承包商作为甲方的身份进行设计管理和协调,使得设计既符合业主的意图,又有利于施工和节约成本,使得设计更加合理和实用,避免了两者之间的矛盾。(2)责任的单一性。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约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要的产品。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单一性避免了工程建设中各方相互矛盾和扯皮,也促使承包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通过科学的管理创造效益。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来说,承包商拥有了更大的权利,它不仅可以选择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而且还有权选择设计咨询公司,但最后需要得到业主的认可。这种模式解决了机构臃肿、层次重叠、管理人员比例失调的现象。
三、CM管理模式
建设管理模式即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CM模式是1968年由美国的Charles B Thomsen 开创的,1981年Charles B Thomsen在代表作《CM: Developing, Marketing, and Develop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ervices》一书中指出CM的全称应为:“Fast-Track-Construction Management”。他认为,在这一模式中“项目的设计过程被看作一个由业主和设计人员共同连续地进行项目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从粗到细,涉及到项目各个方面,而某个方面的主要决策一经确定,即可进行这部分工程的施工”。CM模式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广泛地应用于大型建筑项目的承发包和项目管理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世界贸易中心和英国诺丁安地平线工厂。在 20世纪 90年代进入我国之后,CM 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应用,如上海证券大厦建设项目、深圳国际会议中心建设项目等。CM管理模式在国内被译为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如果采取此管理模式,业主从项目决策阶段就聘请具有工程经验的咨询人员(CM经理)参与到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设计专业人员(建筑师)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并负责施工过程的管理。
从国际上的应用实践看, CM的应用模式多种多样,业主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CM公司)承担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也非常灵活,所以,对CM的应用模式进行完整的分类是困难的。我们根据合同规定的CM经理的工作范围和角色,可将CM模式可分为代理型建设管理(“Agency”CM)和风险型建设管理(“At_Risk”CM)两种方式:(1)代理型建设管理(“Agency”CM)方式。在此种方式下,CM经理是业主的咨询和代理。业主和CM经理的服务合同规定费用是固定酬金加管理费。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业主选择代理型CM往往主要是因为其在进度计划和变更方面更具有灵活性。采用这种方式,CM经理可只是提供项目某一阶段的服务,也可以提供全过程服务。无论施工前还是施工后,CM经理与业主都是信用委托关系,业主与CM经理之间的服务合同是以固定费和比例费的方式计费。施工任务仍然大都通过投竞标来实现,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CM经理为业主管理项目,但他与专业承包商之间没有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对于代理型CM经理来说,经济风险最小,但是声誉损失的风险很高。(2)风险型建设管理(“At_Risk”CM)方式。采用这种形式,CM经理同时也担任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一般业主要求CM经理提出保证最高成本限额(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最后结算超过GMP,则由CM公司赔偿:如低于GMP,则节约的投资归业主所有,但CM公司由于额外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风险,因而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有了GMP,业主的风险减少了,而CM经理的风险则增加了。风险型CM中,各方的关系基本上介于传统的DBB模式与代理型CM模式之间,风险型CM经理的地位实际上相当于一个总承包商,他与各专业承包商之间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并负责使工程以不高于GMP的成本竣工,这使得他所关心的问题与代理型CM经理有很大不同,尤其是随着工程成本越接近GMP上限,他的风险越大,他对利润问题的关注也就越强烈。
CM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1)建设周期短。这是CM模式的最大优点。在组织实施项目时,打破了传统的设计—施工的线性关系,代之以非线性的阶段施工法(Phased Construction)。CM模式的基本思想就是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交付业主使用的周期,即采用Fast-Track方法,设计一部分,招标一部分,施工一部分,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在这种方法中,设计与施工之间的界限不复存在,二者在时间上产生了搭接,从而提高了项目的实施速度和缩短了项目的施工工期。(2)CM经理的早期介入。CM模式改变了传统管理模式中项目涉及的各方关系、依靠合同调解的作法,代之以依赖建筑师和(或)工程师、CM经理和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的合作,业主在项目的初期就选定了建筑师和(或)工程师、CM经理和承包商,由他们组成具有合作精神的项目组,完成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计划与质量控制和设计工作,这种方法被成为项目组法。CM经理与设计单位是相互协调关系,CM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单纯按图施工,他可以通过合理化建议来影响设计。CM管理模式的缺点在于:(1)对CM经理的要求较高。CM经理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都应该比较高,而且具备高素质的从业人员。(2)分项招标导致承包费高。
CM模式可以适用于:(1)设计变更可能性较大的建设工程;(2)时间因素最为重要的建设工程;(3)因总的范围和规模不确定而无法准确定价的建设工程。 采用CM模式,项目业主把具体的项目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给有经验的专业公司,不仅可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而且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公司运营。所以,模式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必然会在我国的建设市场得到广泛应用。
四、BOT模式
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模式由土耳其总理土格脱·奥扎尔于1984年首次提出。80年代初期到中期,项目融资在全球范围内处于低潮阶段。在这一阶段,虽然有大量的资本密集型项目,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寻找资金,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经济衰退和第三世界债务危机所造成的影响,如何增加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能力,如何提高项目的投资收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成为银行、项目投资者、项目所在国政府在安排融资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BOT模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BOT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BOT模式一出现,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广泛重视,被认为是代表国际项目融资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结构。BOT广泛应用于一些国家的交通运输、自来水处理、发电、垃圾处理等服务性或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BOT模式不仅得到了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广泛重视和采纳,一些工业国家政府也考虑或计划采用BOT模式来完成政府企业的私有化过程。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进行的BOT 项目中,比较著名的有横惯英法的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香港东区海底隧道项目、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等。20世纪80 年代以后,BOT模式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重视,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都有成功运用BOT模式的项目。如中国广东深圳的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及菲律宾那法塔斯(Novotas)一号发电站等都是成功的案例。BOT模式有时被看作是私有化的一种形式,其实这更多的是一种误解。BOT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运营中的项目将被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除非特许期的长度接近项目生命期的长度。所以最好认为BOT项目是一种公有部门的项目,但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开发期、运营初期)内寻求私人的支持。BOT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发电厂、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项目都是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自己运营获利的项目。
BOT方式优点:(1)降低政府财政负担。通过采取民间资本筹措、建设、经营的方式,吸引各种资金参与道路、码头、机场、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便政府集中资金用于其他公共物品的投资。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私人企业,减少了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2)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实行该种方式融资,使政府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贷款者及相关当事人等共同分担,其中投资者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3)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4)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利益纠纷少。(5)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项目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由于有民间资本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审查、监督就比政府直接投资方式更加严格。同时,民间资本为了降低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就更要加强管理,控制造价,这从客观上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了约束机制和有利的外部环境。(6)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BOT方式缺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⑤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
五、EPC模式
设计-采购-建设即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EPC”为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和“Construction”的缩写,国内习惯译为设计、采购和施工。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由此可见,EPC合同条件更适用于设备专业性强、技术性复杂的工程项目,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前言推荐此类合同条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顾主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EPC工程项目管理有以下主要特点:(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2)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业主介入具体组织实施的程度较低,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其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3)业主把管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因而,工程总承包商在经济和工期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同时承包商也拥有更多获利的机会。(4)业主只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工程总承包商可以把部分工作,委托给分包商完成,分包商的全部工作由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EPC模式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FIDIC “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EPC模式适用一般规模均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的工程,如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等基础设施。
国际工程投资项目中一般都将工程的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亦称为“特殊风险”),有时是明示的规定,有时是隐含在合同条款中。一般来说,在传统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另外,出现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但在EFC模式下,上述传统模式中的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一般都要求承包商来承担,这样,项目的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承包商,因此,一般来说,承包商在EFC模式下的报价要比在传统模式下的报价高,甚至高得很多。对业主来说,只要承包商的报价在其投资预算的范围内,他就可能接受,因为基本上固定不变的合同价使得业主要投资可行性和收益得到保证,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承包商报价太高,导致整个项目不可行的情况。
EFC的利弊主要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实际上涉及到各方利益和关系的平衡,尽管EFC 给承包商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但同时也给承包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从“利”的角度看,业主的管理相对简单,因为由单一总承包商牵头,承包商的工作具有连贯性,可以防止设计者与施工者之间的责任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由于总价固定,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当然也是利弊参半,业主转嫁了风险,同时增加了造价)。从“弊”的角度看,尽管理论上所有工程的缺陷都是承包商的责任,但实际上质量的保障全靠承包商的自觉性,他可以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工艺等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会影响到长远意义上的质量),我们不能回避这个客观现实。因此,业主对承包商监控手段的落实十分重要,而 EFC中业主又不能过多地参与设计方面的细节要求和意见。另外,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以及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
六、Partnering模式
合伙(Partnering)模式是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首先出现在美国。该模式在充分考虑建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业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通过建立工作小组相互合作,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Partnering模式是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它是指项目参与各方为了取得最大的资源效益,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短期或长期的相互协定。这种协定突破了传统的组织界限,在充分考虑参与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共同的项目目标,建立工作小组,时地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发生,培育相互合作的良好工作关系,共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共同分担风险和成本,以促使在实现项目目标的同时也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利益的实现。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模式,Partnering模式对于业主在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面有着非常显著的优越性。同时,Partnering模式改善了项目的环境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明显减少了索赔和诉讼的发生。相对于承包商而言,Partnering模式也能够提高承包商的利润。Partnering模式具有:(1)双方的自愿性;(2)高层管理的参与;(3)信息的开放性等特征,它总是与其它管理模式结合使用的。该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它特别适用于:(1)业主长期有投资活动的建设工程;(2)不宜采用分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3)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工程。针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混乱、各种承发包制度各有优缺点的情况,积极引进Partnering模式式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