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方法,是指建筑产品价格的计算方法。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计价方法,是一种有固定单价表的单位估价法。针对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建筑经济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本文拟就计价方法改革方案的比较和选择,谈一些肤浅的看法,供各位同行深入研究建筑产品计价方法的改革途径作参考。 一、计价方法改革方案的比较 为了对各种改革方案进行筛选,必须对这些方案的优缺点进行分析,通过方案的比较来选择最优的方案。下面是几个有代表性的改革方案的分析比较。 (一)工缴费法 工缴费法是依据非标准设备计价方法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法的基本做法是先算出完成建筑产品所需的各种材料的用量和人工工日数量,随后用各种材料的用量计算出材料费,用人工工日数量计算出其它费用。材料费加上其它费用即为建筑产品造价。这里的其它费用是指工程造价中除材料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可以采用按人工费的一定百分比计取,也可采用按每工日的费用标准(元/工日)来计算。 工缴费法是一种实物量法。它是采用先确定整个工程的人工、材料的实物用量再据以计算工程造价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由于不再采用单位估价表,因而避开了固定单价表的缺点。这种方法可以采用当地最新的价格资料来计算材料费和其它费用,可以随时反映工程所在地的价格资料的涨落情况。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由于取消了单位估价表,不能直接套用现成的工程预算单价,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必须先计算汇总出整个工程的材料用量和人工工日数量,因而计算量要比现行计价方法大一些。另外,由于材料费之外的费用全部归结在“其它费用”一个项目内,规定“其它费用”计取标准时比较困难,不容易准确地反映出其它费用的实际需要量。 (二)无固定单价表的单位估价法 这是直接针对固定单价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法的基本做法是不编制地区统一的固定单价表,国家或地方的主管部门只规定统一的预算定额和地区统一的价格资料,各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根据统一的预算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最新价格资料逐一编制单位估价表,再据以确定工程造价。 这种方法是一种特殊的单位估价法,其优点是不再编制固定的单价表,因而象工缴费法一样,避开了固定单价表的缺点。各使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用最新的价格资料来编制单位估价表,可以随时反映价格资料的涨落变化。其缺点是由于不再编制统一的单位估价表,无法套用现成的工程预算单价。在实际工作中,每一个预算编制单位都要编制各自所需的单位估价表,和现行的计价方法相比,加大了预算编制的工作量,也加大了预算审查时审查单位估价表的工作量,势必拖长预算编制时间,而且出现大量的编制单位估价表的重复劳动。 (三)以全费用单价为基础的单位估价法 这是针对现行的以直接费单价为基础的单位估价法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法的基本做法是取消现行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过程,将各种费用的计取并入单位估价表的编制之中,使单位估价表反映的工程预算单价从只包括直接费扩大到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在内的全部费用。 这种方法属于有固定单价表的单位估价法,其优点是由于有固定的单价表,因而可以直接选套工程预算单价,而且由于预算单价中包括了全部费用,在编制预算时不必再计取各项费用,因而简化了预算编制过程。其缺点是由于有固定单价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变化,就会出现不能随时反映当时当地价格资料涨落变化的问题。另外,预算单价中包括了全部费用,如果选用预算单价时需要对预算单价进行换算的话(由于工程设计的多变性,为了准确反映工程的造价,这种单价换算是不可避免的),直接费部分的换算势必影响到间接费等费用,使单价换算成为极其繁琐的工作(即每次单价换算都要重新计取一次费用)。如果需要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在确定了直接费单价之后,也需要按规定在单价中计入各项费用。因此,这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简化了计算,实际应用时并不能达到简化计算的目的。现行的计价方法中,一份工程预算只需计取一次费用,这并不是什么复杂的工作,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取费纳入单价之中。 (四)综合预算定额法 这是针对现行预算定额项目划分过细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法的基本做法是将几个相关的分项工程的预算定额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扩大分项工程的综合预算定额,随后以这种综合预算定额来确定综合预算单价,再据以确定工程造价。 这种方法也属于有固定单价表的单位估价法。它的优点是可以直接套用现成的工程预算单价,并且由于这种单价是一种扩大的综合预算单价,在运用时可以大大减少需要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缩短用于计算工程量的时间。它的缺点主要是由于一个定额包括的工程内容增多,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工程内容具有多样化的性质,为了反映这种多样化,就会大大增加定额项目的数量。这种方法尽管减少了工程量的计算项目,却加大了选套和换算工程预算单价的工作量。辽宁省曾在1986年实行过运用综合预算定额编制建筑工程预算的办法,但很快就放弃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的可操作性很差。 二、计价方法改革方案的选择 在众多的改革方案中,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案作为计价方法改革的突破口,这是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改革方案的选择,应该符合如下选择标准: 第一,方案必须有利于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的水平,因而必须能随时反映价格资料的涨落情况。 第二,方案必须有利于简化预算编制工作,加快预算编制速度。 第三,方案必须有可操作性,既要能适用于当前主要靠手工编预算的现状,又要为以后采用计算机编预算创造条件。 第四,方案必须符合国际上建筑产品计价方法的惯例,为我国建筑业打入国际建筑市场奠定基础。 依据上述选择标准,对前面四种改革方案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提出的改革方案各有侧重,尚无一个方案能同时符合全部选择标准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这些改革方案中,较为理想的是第二种方案,理由如下: 1.这种方案符合第一条选择标准,而这一条应该是最主要的; 2.这种方案并未打乱现行的计价方法,只是舍弃了固定单价表的形式,因而便于采用和推广; 3.这种方案虽然在采用手工编预算时较为繁琐,但在采用计算机编预算时完全可以由计算机来快速完成; 4.这种方案基本上符合国际上建筑产品计价方法的惯例。 由于这种方案的实施有待于计算机在预算编制中的普遍运用,目前还不宜立即采用。笔者认为,当前还是以维持现行的计价方法为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实现预算工作三统一的步伐,即先加快研究如何统一分项工程的项目划分,如何统一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如何统一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尽快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预算的编制办法,从而为采用新的计价方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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