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按照调放结合、配套改革、小步快走、逐步到位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程度进一步深化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改革,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价格问题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各方矛盾的集中反映,因此,它的改革难度也特别大。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招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实施,原有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尤其是建筑业全面市场化之后,政府主要是对工程造价实施宏观调控。政府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通过对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及其规范程度的宏观动态调控而实现的。政府在培育建筑市场的同时,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工程造价系统动态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动态变化的要求,制定市场规则,市场管理法规及市场价格政策,并不断调整控制策略,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调节市场供求平衡,以“看不见的手”去引导、调控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宏观动态调控的目标是:遵循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律手段,保持建筑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协调市场各方的经济关系,建立良好的建设市场价格秩序,从而达到间接控制造价的目的。因此,目前更需要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规章和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等多方面开展研究,从而理顺造价管理体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参与建设各方的行为以规范和引导。
因此,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从“量”、“价”分离入手,编制统一定额的计算规则,变计划价格为指导价格
现行的预算定额基本上是五十年代从苏联那里照搬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年代,它对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国家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由过去的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必须要对传统的预算定额进行改革,坚持其积极的方面。首先,建设工程造价及其预算定额管理体制改革,应本着价格形成机制即“量”、“价”分离入手,保持定额的法定性,改变人工、材料、机械计划价格为市场指导价格,逐步放开各种取费的费率,鼓励企业之间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
实行“量”、“价”分离的核心是把法定性的标准和指导性费用、价格两个不同概念的内涵区别对待。定额作为控制消耗量的标准,应在统一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发布、管理和解释。为适应“量”、“价”分离的要求,首先对通用性强,覆盖面大的专业定额,编制全国或地区统一的定额,全国或地区统一定额包括项目划分,计算规则和取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价格问题,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工程造价只能将计划价格变为指导性价格,其理由主要是:就目前建筑业现状看,宏观、微观条件都不成熟。一方面行业的宏观调控缺少力度,比较行之有效的控制市场供求手段还没有形成;另一方面,建筑市场仍然是一个不规范的市场。此外,企业之间、买卖双方之间不平等竞争,投资方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放开价格,只会使建筑市场更加混乱。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只能实行指导价格,包括价格指数。指导性价格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也包括构成建筑产品的物化劳动价格,均由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供甲乙双方参照执行。
2 放开人工、材料、机械指导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逐步实现变指令性取费及其费率为指导性指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统一管理的价格日趋缩小,将逐步放开构成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但这是一个十分敏感复杂的问题,必须根据市场发育的情况和各种条件的具备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管理,推入市场。可以先将建安工程中工、料、机单价逐步放开,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及工程情况定价,由市场进行调节。在价格放开的同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参照国际市场的惯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基础,建立价格信息服务系统,定期发布各种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供工程有关各方参考。对间接费及费率和利润水平,逐步变指令性为指导性,特别是外资工程、技术复杂工程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制定一个浮动限额的费率,定期发布,供甲乙双方参照执行。在这一阶段要总结、分析、研究各种取费及费率,规范各种取费的基数及其费率的合理性,要改变建筑业是微利企业的错误观点,从价格改革的实际出发,使其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下一步全面放开建筑产品价格,与国际接轨打下基础。[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