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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讨论和理解,有必要对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作出定义,澄清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本文研究的工程变更,是指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调增投资的工程变更。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计价模式允许实施工程变更,并合同规定允许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或者工程实际允许在经审批的原预算的基础之上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二是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是提出的主体,或至少施工单位是主要主体,假如不是唯一主体的话;三是需要调增投资,或至少施工单位要求调增投资。三者缺一不可。这个案例无疑满足这三个要件。本文指称的承包商、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方,是同一个概念。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又分为两种并不相互排斥的类型,一种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本身是事实,就其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也成立,应当调增投资,但工程数量被夸大,其中不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是非高估冒算,这个案例原设计标高范围内,基础遇岩石的实际岩石工程数量,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应当正常调增投资,而被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高估冒算。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要求调增单价的有大部分的岩石工程数量,就属于这种类型,具体地说,属于这种类型的非实物工程数量之高估冒算。另一种类型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仍然是事实,工程数量可能不被夸大,也可能被夸大,但是,就其工程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不成立,其全部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也定义为高估冒算,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曲解工程计价依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把本属于施工单位应尽之责任和义务的工程状态和事实,仍然提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要求,重复计价。
高估冒算往往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也就是说,根据上述定义,高估冒算者对高估冒算通常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的,这是高估冒算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它与其它一些不正确计价的重要区别,正因为如此,这可能引发高估冒算者采取一系列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这个案例施工单位就有较强烈的主观故意的性质,并采取了一定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后文还将进一步详细论述。高估冒算是一个贬义词,尽管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术语之所无,只要有精确定义,不妨碍学术讨论。
无中生有,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本无其事,凭空捏造,乃是指工程变更所指向的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完全不是事实,而按照有关规定,对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定性的认定,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理由成立——假如那真的是事实的话,由此衍生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无中生有。与第一种类型的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的概念的内涵大于高估冒算,外延小于高估冒算。高估冒算包含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包含于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一定是高估冒算,高估冒算未必是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高估冒算的极致和特例,相当于第一种类型的高估冒算时,非高估冒算那一部分工程数量等于零的情况。无中生有往往有更强烈的主观故意,性质更恶劣,所以,有时也称之为恶意无中生有。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要求调增的开挖岩石的工程数量和4000多立方米浆砌片石数量,就属于无中生有,其中,前者(岩石数量)属于非实物工程数量之无中生有,后者(浆砌片石数量)属于实物工程数量之无中生有,因为那完全不是事实。与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并取得成功的概率相对低,但只是相对而言,工程实践并非没有先例,据笔者所知就有。本文研究的,乃是其中的经典。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如果取得成功,成为现实,或者部分取得成功,部分成为现实,将以货币形态构成工程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工程投资的构成中,它通常隐含于工程变更的追加投资的补充预算之中,是其中的“水份”,它对工程项目本身没有任何益处,属于白白浪费的冤枉钱,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属于国有投资资金非正常的流失。比如这个案例,国有投资资金就因此流失了大约70万元(详见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就工程项目本身的建设施工而言,它不构成任何工程实体和施工措施,却以工程实体或施工措施的面目出现,以其为计价依据。在施工单位的成本构成中,也没有任何工程实体或施工措施的成本支出,即使实际支出了工程成本,比如第二种类型的高估冒算,根据定义,那也是应尽之责任和义务。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施工单位可能为此支出了“管理”成本、“公关”成本,其中的差额,为施工单位净赚,属于不正当得利,从它的定义可知,它当然不符合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并不都构成非法。此外,还可以讨论它的最终流向,在国民经济中的构成,以及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经济学涵义等等,兹不赘述。
在工程项目建设三大控制目标中,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通常与质量控制无关,高估冒算可能与进度控制有关,比如,为了赶工期,需改变施工方案,或者采取超常规的施工方法,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趁增加投资之际高估冒算,有时不需要、不应当增加投资,但趁改变施工方案之际高估冒算,这个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与之无关。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在于工程变更本身,并预算软约束。只要工程变更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有可能发生。从这三个要件中,为控制投资计,我们似乎能够得出某种启示。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的索赔,当然具备这三个要件(正文后附注3有进一步的论述)。在工程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工程变更的要求和意向本身,并非施工单位首先主动提出,而是非施工单位,比如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的接收使用单位等,首先提出,而且,为工程项目建设所必要,并需要调增投资,但以施工单位提出的方式办理,这就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除非不允许此类工程变更出现,只要允许,原则上就有发生的可能,尽管可能不等于必然,不等于现实。这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比如预算加签证计价模式或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没有关系。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基本假定和基本预设,它深深地扎根于人的本性,或者说,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在投资控制管理中的一种折射和反映。这个案例的工程项目建设,是允许此类工程变更出现的,FIDIC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都是允许的。顺便提一个问题,我们有可能不允许吗?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没有区别,但发生的概率和发生的程度,却依具体情况会有差别,这与高估冒算者和无中生有者对取得成功的概率和取得成功的程度的主观认知有关。比如这个案例,它实际发生了,发生的概率为100%,发生的程度大约100万元,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该施工单位对取得成功的概率和取得成功的程度的期望值相当高。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本质,是能够从中得到好处的利益方或利益集团以工程变更调增投资的方式,损害其对立面的经济利益。前者主要是指承包商或施工单位,从逻辑上说,也不排除非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有的人是直接得利者,并非所有人都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有的人是从中“搭便车”,享受了经济或物质好处。有时,后者要作广义的理解,而不仅仅是指业主,比如,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后者包括国家和社会集体。
精确定义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澄清几个与之相关的概念之后,根据中国的道家哲学,可以不那么精确地这样来描述这一对概念:高估冒算生于有,有亦生于有,有不生无,有只能生有,而且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是为高估冒算;无中生有的有亦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有生于无,是为无中生有。
高估冒算的对立面是反高估冒算,无中生有的对立面是反无中生有。相应的,高估冒算者的对立面是反高估冒算者,无中生有者的对立面是反无中生有者。在博弈主体的博弈对决中,前者是矛,后者是盾,一方的成功就是另一方的失败,反之亦然,尽管工程实践中不乏合作的因素。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所要否定的对象,相应的,谁否定,谁就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不仅如此,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以及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乃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当然之理,也是投资控制的重大历史课题之一,投资控制客观上需要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的存在。这一点,古今中外也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也没有关系。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它的另一层涵义乃是遏制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流失。在这个经典案例中,非高估冒算与高估冒算、无中生有三者并存,这客观上加大了监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公正的难度(正文后附注3有进一步的论述)。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客观存在,并不等于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它能够成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是第五章研究的重点,本章前半部分已有部分研究。工程变更之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以及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也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一种意识形态,也需要付诸行动,并不等于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重要条件,它能够成功,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是第六章研究的重点。严格地说,目前的监理工作,一般只有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无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这是两个概念,是指投资控制两个紧密相联的不同阶段,前者主要是实施工程变更的要求和建议的审核、审批,后者主要是据此编制的补充预算的审核、审批。本文研究的,并非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及其对立面的全部,比如,不涉及补充预算的编制、审核,在这个案例中,这与监理工作基本没有关系。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补充预算据以编制、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的“工程设计变更单”或工程签证单,而这与监理工作有关。也就是说,本文主要研究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不研究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就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言,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指向都是工程状态,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最终,该事实或者非事实的工程状态都表现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某种意义上,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的本质,乃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具体表现形态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的工程数量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工程数量。自然,监理工程师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需要说明一点,本文研究的条件和因素,不排斥其它条件和因素。
接下来,笔者拟运用毛泽东军事思想,解剖施工单位采取的战略战术和奉行的“主义”,随后开出药方,提出遏制战略和抑制战术,提出监理单位的战略方针和战术指导原则,以便将来在同类事件中,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有效控制投资。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的批判性审视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采取的是战略的防御的持久战和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奉行的“主义”乃是“防御的进攻性高估冒算主义”和“持久的速决性高估冒算主义”。战略防御,是相对于战略进攻而言,是指战略欺骗和战略进攻中,在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过程中,战略上都有可能遭到狙击、遏制,都有可能遭到监理的反攻,都有可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战略目标,因此,需要始终保持防御的战略态势。在战略欺骗中辅之以战略防御,寓战略防御于战略欺骗之中,以战略欺骗为主,战略防御为辅,战略层面欺骗因素占主要位置。必要时,再辅之以战略威慑,所谓战略威慑,就是明确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合乎实质公正,“提醒”监理人员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不能让施工单位吃亏,否则决不善罢甘休,以此,向监理人员施加心理压力,保持心理威慑,实行心理恐怖主义。不过,除非确信能因此获得更理想的战略态势,战略威慑一般不轻易采用,以免引起监理人员的反感和心理抵触,弄巧成拙,与此相反,用得更多的,乃是“感情”、“关系”的战略投资。或者是,战略威慑和战略投资并举,双管齐下,一手硬,一手软,大棒和胡萝卜一起上。战略威慑抬高监理人员反攻的心理成本,是施工单位战略防御的一种辅助战略,目的是为了解除监理反攻的武装;战略投资抬高监理人员防御的心理成本,是施工单位战略进攻的一种辅助战略,目的是为了解除监理防御的武装。二者从不同方向挤压监理的战略空间。战略防御与战略进攻的关系是,寓战略防御于战略进攻之中。施工单位的战略防御是真正的战略防御,是战略欺骗和战略进攻条件下的战略防御,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寓于战略欺骗和战略进攻之中的、具备一定纵深的、实践证明能一定程度有效防御反攻的战略防御,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条件下监理单位消极被动的战略防御大不一样。战略持久,是指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本案例中,该工程部位从开始施工到第二位监理人员附和设计签署完全肯定性的意见,共延时七个多月,其中包括该工程部位施工期间延续的一个多月, 也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三个月,事实上还可能延续更长的时间,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以增加投资的要求, 都可以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并有成功的机会,都是施工单位的战略区间和“战略机遇期”,其中,竣工验收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也就是后一个时期,通常是“最佳战略机遇期”。这个案例就是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发动战术进攻,并取得了成功。所谓战役战术的进攻的速决战,乃是指战略持久中,尤其是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任意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随时随地向监理单位发起战术攻击和进攻,随时随地要求监理人员在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上签字,至少签署非否定性的意见(顺便提一个问题,非否定是否等于肯定?),之后加盖监理单位的公章,在战术进攻中辅之以战术欺骗,寓战术欺骗于战术进攻之中,以战术进攻为主,战术欺骗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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