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做好重大项目土地评估工作,推动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和约束参与各方行为操守,制定本指引。
二、参与重大项目土地评估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指引。
三
三、重大土地评估项目是指跨省域作业、涉及多家土地估价机构参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评估项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财政部直管的国有独资、参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评估,并需将土地估价报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2、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涉及土地评估,并需将土地估价报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参控股企业经济行为涉及土地评估,并需将土地估价报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四、由一家土地估价机构完成,涉及土地资产评估额巨大的土地评估项目,符合第三条其他条件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土地估价机构
五、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必须由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组织参与,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参与非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跨省协调工作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
六、组织参与重大土地评估项目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不得与其他行业估价报告合并成文。
七、承揽重大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以提高机构从业的社会公信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组织和备案要求
八、需要多家土地估价机构合作完成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应确定一家总协调机构。总协调机构应事先与参与合作的机构协商,按市场原则签订《合作意向书》,明确分工及利益分配后,方可参与投标或接受委托。
九、总协调机构在参加土地评估项目招标或接受委托方委托开展土地评估项目时,必须将《合作意见书》作为投标或接受委托的必备文件之一。
十、重大土地评估项目中标或接受委托的机构须在中标、或达成协议后一周内将投标书、委托估价合同、合作机构合作意向等文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
十一、重大土地评估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和竞标机构均应自觉抵制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技术要求
十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重大项目土地评估,必须按照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评估质量。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