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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建筑署有效预防及解决建筑工程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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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筑署主要负责策划、设计、监督兴建、保养及维修政府辖下各类型的建筑物。鉴于每项工程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都不同,为了预防在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上或合同上的争议而导致工期延误和耗用额外公帑来支付调解争议费用如仲裁费或诉讼费等,建筑署在争议预防和排解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本文简略介绍导致建筑工程争议发生之因素,通过在招标文件的审慎制订及使用“调解争议顾问”机制去预防争议的发生,及总结解决工程争议的经验。
    一、建筑工程争议的类别和成因
    建筑工程合同所引起的争议通常与施工期延长和金钱上的索偿有关。
    与别的商业合同相比,由建筑业合同引起的争议比较多。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显示的统计数字,该中心于2002年共处理了320宗仲裁个案,单是建造业已占90宗,占总数的28%。
    建筑工程争议的成因大概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l、工程的施工期比较长、涉及的人和事比较多,而当中包含的风险也不少,例如欠缺全面土质数据,天气的变化、法例条文的更新、市场的调整、承包商及分包商资金的运用及其财政状况等,这些变量都可成为发生争议的诱因。
    2、承包商为了投得工程合同,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会采取低价的投标策略,将价格下降至一个不合理的水平务求取得工程合同,导致出现亏损。这对于施工期间的进度和质量有很大的影响,继而使争议出现的机会增加。
    3、承包商与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建立在长远的共同利益上。承包商因而缺乏推动力以牺牲短期的利益来换取长远的合作机会,甚或以短视的眼光利用合同争议向政府索偿,以取到金钱上的利益。
    二、预防工程争议的措施
    工程争议会影响工程进度,破坏双方合作关系,甚至耗用大量资源于仲裁和诉讼的程序上。大量的工程争议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最有效的应付方法莫过于预防工程争议的产生。
    建筑署通过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将发生工程争议的机会减至最低:
    1、完善的设计
    在招标前,建筑署会将工程设计工作做到最完善,务求把工程施工期间更改设计的机会减至最低,以防止工程争议的产生。而建筑师,工程师,及工料测量师亦会不时检讨设计的效益和进度。
    2、招标文件的制订
    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都会按照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指引来制订。若工程造价预算超过3亿港元,有关招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即对合同双方权责有影响的,如投标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须先经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法律咨询部审批,方可招标。若在招标期间招标文件内的重要部分有重大修改,则此等修改亦须经上述法律咨询部审批后才可实行。
    3、采用“计分制”审标
    自2002年11月1日起,工务部门(包括建筑署)已采用了一套崭新的审标计分制度,包括考虑投标者在以往曾参与兴建的建筑工程在质量、施工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表现,再加上投标价计算出一个综合得分,得分最高者将获批予该工程合同。计分制的引入使审标制度更趋完善并能防止投标者以“价低者得”的割价策略来取得工程合同,因而减少产生工程争议的机会。
    三、解决建筑工程争议的方法
    建筑署的工程合同均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1999年版的一般合同条款(建筑工程)来处理工程上的争议。此合同条款订明工程争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建筑师的决定
    如合同的任何一方向建筑师要求对工程争议作出决定,建筑师须于28天内作出决定。除非任何一方对建筑师的决定有所不满,否则建筑师的决定将会是最终及有约束力的。
    2、调解
    若建筑师在上述的28天限期内仍未能作出决定,又或任何一方对建筑师的决定有所不满的话,任何一方可在建筑师需作出其决定的期限界满后28天内,或在收到建筑师的决定后的28天内,不满的一方可提出调解要求。
    调解是由第三者协助双方解决争议。调解员并无权力以其见解强行解决争议。他的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励双方达成协议,但他也可以对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为双方联络沟通,使双方可将焦点集中在其目标上。调解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筑调解规则》,但具体的安排则可以灵活处理,它可以根据有关的争议及双方的需要而采用最恰当的安排。当遇到任何需要调解的争议时,建筑署都会征询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法律咨询部的意见。
    3、仲裁
    若双方未能利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任何一方不希望用调解来解决争议,那么任何一方需于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发生后的90天内提出将争议按照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34l章)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以仲裁方式解决:
    (1)调解要求提出后未有响应;
    (2)任何一方拒绝调解;
    (3)双方未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4)放弃调解;
    (5)如任何一方向建筑师提出要求对工程争议作出决定的90天内,建筑师仍未作出决定,而任何一方亦未有提出调解要求;
    (6)任何一方在收到建筑师的决定后未有要求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可以由一位或几位仲裁员主持,而仲裁程序会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可向法庭提出反对。当遇到任何争议需转介仲裁时,建筑署都会征询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法律咨询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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