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
会员登陆可自行发布信息
首页资讯供应求购招商招聘展会社区
长期信息合作请联系:QQ66821730
机电之家工程首页 ---->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工程案例工程论文 工程招聘 ┊ 行业培训资料下载
应急预案
我 要 找
标题 内容 作者
工程管理技术资料订阅工程管理资料信息
电工技术资料 您的位置: 机电之家-->工程管理资料栏目首页-> 工程论文 -> 工程项目管理论文 --> 建筑工程分包及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阅读工程管理资料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分包及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作者 未知 摘自 机电之家

1、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1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所谓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也即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二级市场,是指: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建筑业企业之间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的总和。

  建筑业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筑工程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上,建筑业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但是,在二级市场上,其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工程承包人。所以,建筑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建筑工程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应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建筑劳务市场两块,并且这两块可相互交叉和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同时,二级市场也将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同一的建筑市场。

  1.2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1.3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分类。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具体说来:下图中,合同关系③属于专业工程分包;④、⑤属于劳务作业分包;③+⑤则构成连续两次建筑工程分包;而合同关系①、②则不属于建筑工程分包。

  1.4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发展的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加入WTO后,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更是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2、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2.1从理论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具体来说,包括:
  (一)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二)责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事实上,责任要件从属于主体要件,责任能力是主体能力的一个方面;这里单列出来,只是为了强调而已。
  (三)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这一点和《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有关规定相一致)。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四)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五)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等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

  2.2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3、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这里按照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3.1主体要件缺陷。
  A、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例如,专业资质承包人承包总承包业务后实施分包。此时主合同违法。基于不合法的主合同不能产生合法的分包合同。
  B、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C、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
  D、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确定A、B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它们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C、D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尽管从民事行为角度不能确认该情形无效,但确认其行政违法是足够的。

  3.2责任要件缺陷。A、转包。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B、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质量条例》第25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此外,一般认为,分发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如果分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认定为转包。

  3.3意思表示要件缺陷。A、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B、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C、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D、挂靠。
  对于A种情况,《建筑法》第29条规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于B、C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实施上述禁止性行为均属指定分包。《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发包人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尽管挂靠并不必然地发生在分包活动中,但是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所作出的定义。《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其细化的内容却值得探讨。

  3.4客体要件缺陷。A、将主体工程分包的。B、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C、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了非关键性工程的分包。
  3.5形式要件缺陷。A、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B、分包合同过于简单。

  如前所述,A种情况的违法性是显然的。对于B种情况,我们可以参见《合同法》有关内容。《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而分包合同应当属于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形式要件缺陷可以通过补正予以补救。

  3.6此外,还有违反本地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分包活动。A分包活动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办理《信用手册》;B主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C分包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Google
·工程项目经理培训
·欧姆龙PLC编程维护培训
·杭州西门子PLC应用培训
·模具加工设计培训
·变频器维修培训
·安全员认证培训
·电工培训


·招聘项目管理人员
·首席技术执行官
·自控工程师
·数控编程学徒
·总工程师


项目竞标

最新商业情报

代理
[代理] 寻求地区代理
[代理] 电工产品诚招代理..
采购
[采购] 电动车控制器外壳
[采购] 高品质缓冲器
 建筑工程分包及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相关资料
  • 企业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八策略
  • 小案例渗透出ERP项目规划中的“三忌”
  • IT项目规划就要围着企业商业策略转
  • 日常生活中的项目管理
  • 项目规划依赖性过程之间的相互联系
  • 项目规划和项目计划
  • 做ERP项目规划时的六大项禁忌
  • 项目规划管理
  • 永凝液屋面施工工艺
  • 永凝液地下室施工工艺
  • ⊕这地方投资政策最优
    ⊕上千份机电行业研究报告
    ⊕机电项目招商啦
    ⊕谁把我买了?
    ⊕机电行业展会大全
    ⊕十万企业抢登行业网址大全
    机电之家会议开通
    ⊕每日最新求购信息
    ⊕电工技术资料为了谁?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机电之家(中国)工程管理技术资料中心资讯版权声明:
    1、凡注明“机电之家采编”字样的所有作品均系本网原创,版权归机电之家所有,任何媒体摘编或享用本作品,需注明文章来源。违反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网(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达更多资讯,本网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如在资讯、广告等方面想与本网合作,请致电:0571-87774297。Email:donemi@hz.cn

    首页
    首页
    合作网站:
    | 中国机电网机电之家安全生产网 | 机电论文 | 机电论坛 | 机电设备贸易 | 机电网址大全 | 浙江机电网 | 陕西机电网 | 单片机技术网 |
    电工园地 | 工程管理网 |环球会展网机电产品网 | 机电人才网 | 中国工控网 | 五金工具网 | 安全生产网 | 商业情报站 | 图纸资料下载 |
    友情连接:
    | 中国机电网 |中国工控网 | 行业培训网 | 中国工程机械网 | 机电一体化网 | 行业下载网 | PLC技术网 | 变频器技术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联系 | 付款方式 | 使用帮助 | 工程管理网 | 会员助手 | 友情链接
    电话:0571-87774297(杭州) 传真:0571-87774298(杭州)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66821730(技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58733127(审核)
    机电之家 工程管理网所共享的
    工程管理,合同与档案管理,质量与成本管理,进度管理,风险管理,施工与现场管理,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知识,竣工验收管理,工程技术,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技术方法,工程施工设计,工程案例,
    成功工程案例,失败工程案例,工程论文,软件工程论文,工程项目管理论文,工程造价论文,工程材料论文工程,
    监理论文,工业工程论文,等都是来自会员发表或 网上收集发表。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
    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
    企业登陆可自行免费发布资料,本站代发布邮箱为88ctv@163.com
    Copyright 2007 diangong.jdzj.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工程管理网
    技术支持: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 mailto:88ctv@163.com
    免费发布信息主办:浙江-杭州-工程管理网网络运营部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