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筑业中,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顽症,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款愈欠愈多,时间愈欠愈久。发包方欠承包方工程款,施工单位欠工人工资、欠供应商设备材料款……形成一个规模宏大的恶性债务链。一旦这个债务链某个链环断裂,势必置一些企业于死地,只好破产关门大吉。这个痼疾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拖国民经济后腿的硬约束。如果得不到及时根治,后果将不堪设想。
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发包方的诚信度问题,也有短缺资金问题。但是根据公开的资料来看,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有关法规不健全,或者说是法规缺位。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这个顽症,是众多人士特别是承包商迫切关心的大问题。治理途径,也应该多管齐下,但是建立健全有关法规是最重要的。
最近,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一条款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据笔者所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我国包括地方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所没有先例。笔者认为,如果能坚决认真执行此规定,应是医治拖欠工程款顽症的良方妙药。
以往的招标文件一般都有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条款,但并无招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极度不平等。从招标投标之日起,投标人就处于下风位置。上述两个有关“担保”的条款把招投标双方置于一个水平线上,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招标书无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依据,则无法把这种条款写进合同,一旦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违约,承包人只好等待、忍让,直到不堪重负时,也只有少数人能利用司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些人往往又陷进马拉松式的诉讼中去。即使承包方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如愿及时得到真金白银。由此即可反证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是多么重要。
诚然,北京市这项规定是否能真正管得住一些不法之徒,使他们老老实实地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还得经过时间的检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有了规定,总比没有规定强得多,有了“担保”,债务人就可得到先偿赔付,发包人不敢也没有条件无理拖欠工程款。从另一方面来说,此办法比其他已经出台的一些行政措施要管用得多。同时,北京市这一规定,需要进一步强化,并有在更高层次上立法的必要。
第一是要在法律法规中对该条款进行强化,有必要对招标文件作出规定:对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必须向投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并要求将这一条款纳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第二是要对该条款在更高层次上立法。在国务院今后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中,最好在全国人大将来修改《招标投标法》时,加入投标人“履约担保”条款以及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各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应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将这一条款纳入通用条款中。
在更高层次立法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招标文件时,应该把“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重点条款进行认真审查,最好应将该条款作为招标活动的前提条件,即所有招标工程都应有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另外承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更大胆地坚持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纳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