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因对行业标准的认定分歧,产生纠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是我们要对行业标准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再有就是要对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该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具体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此外,还包括工程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涉及到的107项强制性标准将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制定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那么行业标准是不是绝对要与国家标准一致呢?也不是。在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的情形下,经国家标准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可以与国家标准有所不同。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一般是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的发展来确认其是否继续有效或应予修订和废止。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可以组织全面修订。这时其主编单位一般由标准的原制定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其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在日常管理阶段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