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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的深圳市市政工程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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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市政工程计价标准主要体现了两个突破:一是在市政工程计价中全面采用综合价格计价模式;二是为配合工程实物量清单招标模式推出了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下面,就这一新的计价标准中的若干要点进行说明:

    一 在采用综合价格计价模式中的一些重要调整

    以全费用单价为表现形式的综合价格计价模式在深圳市推广运用已超过十年,这种模式已相当成熟,具体运用也已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在建设部107号令当中,首次明确了这种符合国际惯例的计价模式。因此,不断发展和完善综合价格体系,是我们在编制计价标准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在新的《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中就综合价格计价模式作了一些调整:

    (一)管理费的计算基础和方式的重大调整

    我市当前其它专业的综合价格中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管理费=人工费×管理费率

    即:管理费的计算基础是人工费,这就意味着管理费的多少完全由人工因素决定,而与机械因素无关。这样势必造成以人工施工为主的项目管理费偏高,而以机械施工为主的项目管理费偏低;同时也容易造成施工单位在选择施工方法时,会较多地倾向于人工施工的方案,从而未能较好地引导机械化和降低劳动强度。

    实际上,采用机械施工较多的项目,施工难度往往也偏大,管理费支出也较大,因此,将机械费引入与人工费一起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础是切合实际的。一直是,经过分析和测算,在只出现一个管理费率的前提下,确定机械费进入管理费计算基础的比例系数为10%,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10%)×管理费率

    因此,《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中的管理费由人工费与机械费共同决定,从而避免了因不同专业、不同子目人工费、机械费构成不均衡造成的计费偏差,特别对于市政工程中以机械施工为主的项目(如机械土石方、机械打桩、强夯、盾构施工、顶管工程等)和以人工施工为主的项目(如人工土石方、人工挖孔桩、围堰、砌筑、装饰、矿山法施工隧道等)具有综合、平衡、加权的积极意义。这是我们综合价格计价模式的又一次观念性的突破,势必为计价标准的编制带来新思维,在与国内同行的交流中,这一点也得到了认同。

    (二)管理费的组成内容的调整

    对比以往综合价格,本次《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中的管理费的组成进行了以下调整:

    1、在一号标书中新增“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包含了施工单位临时设施、案例设施、现场文明等所有涉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其中的“临时设施费”是从原“管理费”的“现场经费”中剥离出来的。引荐费用可按工程的个体实际来确定,或按综合价格给定的费率,按二号标书合计的1.5%计取。将上述费用在一号标书中单独列项,便于工程计价,适合市政工程施工环境变化多样、临时设施繁简各异的情形;同时,也能很好地配合目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竞争的招投标方式。

    2、“三项费用”(施工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不再在一号标书中列项,而合理地归入了“现场经费”中。

    3、“预算编制费”不再在一号标书中列项,已归入到“管理费”中。

    (三)税金的重新核定

    根据现行有关税率的规定,我们对综合价格中的税金进行了重新核定,其费率由原来的3.316%调整为3.22%,并在《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出台的同时,将其他专业的现行综合价格中税金的费率也调整为3.22%。

    那么,综合价格中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呢?大家对于这一问题十分关心,很多人也从税务部门了解了有关情况。大家都知道,税务部门一般是按工程造价金额的5.72%向施工单位收税的,其内容包含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这其中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6%)是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的,而余下部分(3.12%)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由施工单位缴纳。

    我们可以得出综合价格中税金的费率为3.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税务部门计税部门计税的基数为工程造价(含“税金”),而综合价格中的税金计算基数为一、二号标书合价,这就是所谓的“价内税”。

    (四)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变化

    在《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中重新调整的《深圳市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有了较大的变化,体现在:

    1、开工更加明晰。形式上由原来的按类别编排改为按专业编排,便于操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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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点击:[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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