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欣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监理工作成果,就必须对监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暴露的新矛盾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以期寻找有效对策予以应对。2005年,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必须应对如下问题:
工程监理定位
将工程监理范围界定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符合客观实际。
工程监理定位,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究其原因,与我国引进该项制度实践密切相关。
1982年,我国与世界银行为“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签订借款1.45亿美元的协议。世界银行作为贷款条件之一,要求中方必须采用FIDIC合同管理条件,建立能够代表业主全权履行合同业务及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以保证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于是,中方于1984年抽调几十名专家组建了“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并按要求在管理局内划出一个专司建设工程监理职能的“工程师机构”。该机构由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和若干检查员组成,按国际合同管理方式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现场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发布开工令,控制工程进度;审核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检查原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验证认可试验报告;审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艺和临时设施;检查监督安全工作和施工质量;签署付款签证;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向贷款单位提供的报告。这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方式,影响了工程监理的理论定位,形成了工程监理就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面监督管理,即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一个理论如果不能指导实践,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工程监理定位不能宥于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脱离客观实际,应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前瞻性的原则,在充分总结和检讨工程监理16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给予准确定位。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部分工程监理拓展到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如果将工程监理定位太宽泛,在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不可能保证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全过程覆盖也难以区分工程监理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工作范围和自身的专业特点;更重要的是过宽的监理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监理的责任边界,导致工程监理责任无边无际,造成工程监理责任、权利和义务不统一。长久以来,由于工程监理定位不准确,在行业内引发无谓争论,造成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思想混乱,监理企业也迷失了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进取目标。因此,将工程监理范围界定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工程强制监理
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应由市场选择,逐步取消政府强制监理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五类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但地方在此基础上层层加码,有的甚至规定3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也必须实行强制监理,从而导致监理人员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据推算,全国50万元以上的工程约有13万多,按照每个工程3个监理工程师配备,需监理工程师达40万人,而目前的注册监理人员仅8万多人。
不可否认,强制监理在工程监理制度启动之初发挥了积极作用,但16年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强制监理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首先,工程强制监理导致地方层层加码,监理覆盖面无限扩大,造成工程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其次,由于监理覆盖面过大,监理力量严重不足,造成监理工作不到位,正所谓“萝卜多了不洗泥”;第三,强制监理使那些具备工程管理力量的业主被迫选择监理企业。一方面是业主假委托,无限度压低取费,扰乱建筑市场,另一方面是业主和监理两套班子同时履行对同一工程的监督管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第四,强制监理无疑是人为制造市场。在“粥多僧少”的背景下,部分监理企业急功近利,粗放经营,进一步加重了监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第五,强制监理不符合工程监理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作为中介组织,就不应当由政府强制规定必须委托服务,也不应当由政府规定收费标准,这种做法实际上强化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如果不能摆脱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监理事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就难以在监理行业和市场运作中实现。因此,取消政府对工程强制监理的规定是大势所趋。但考虑到投资体制改革到位还有待时日,投资结构合理化也非一日之功,笔者以为:目前的政策选择应是先缩小强制监理覆盖面,仅限于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其他工程是否监理完全由市场选择,待时机成熟后取消政府强制监理规定。
工程监理不到位
表现、原因和对策
工程监理不到位的主要表现: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力,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总监承接项目过多,责任不落实;关键部位和工序未实施有效的旁站监理。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费用较低,部分监理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利润,随意减少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程序;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地方强制监理覆盖面过大,个别地方规定工程100%实行监理,监理工程师数量、专业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四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不少监理企业根据取费情况确定人员和设备的配置,进场监理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要求;五是行业尚未建立自律机制,部分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约束;六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定的监理规划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地指导现场监理工作。
解决工程监理不到位应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在坚持实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一般监理人员行政许可,为其市场准入创造条件,保证监理力量与工程监理任务保持大致平衡;二是大力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素质,重点是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实践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改进教育标准和执业标准,力争使工程监理半径能够覆盖在监工程;三是逐步取消强制监理规定,适度缩小工程监理面;四是适度提高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在保证在岗位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又能吸引高素质人才加盟从事监理工作;五是逐步推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加重并落实执业人员责任,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提高执业道德水准;六是加强政府对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市场行为。
工程监理服务价格
逐步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通过业主与监理企业的合同约定,实现监砥笠岛侠砗戏ǖ氖找?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较低。建设部与原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办法》,十多年来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不断飙升,即便如此,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收费都低于该标准,不少地方实际取费不足国家标准的30%。
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现象严重。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对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迫于政府强制监理的压力,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强行压低监理费。在委托监理时,一些建设单位还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实际执行的监理委托合同价远远低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委托合同价。
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目前,在监理工程招标中,业主普遍以监理费报价作为中标的惟一条件,一些监理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中标后采取减少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层次和减少监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监理成本,以获取不正当利润。更有甚者,个别监理企业低价聘用不称职的退休职工充当监理工程师。这既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又损害了其他监理企业的利益,更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