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为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增强监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工程监理责任日益加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所承担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为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增强监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实质上是职业责任险,投保主体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而非监理企业。但注册监理工程师目前并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因此非独立执业者可否作为投保主体,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关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载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同时规定,合同一旦订立,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保险人对合同的研究通常比投保人更重视、更慎重,而投保人因对合同内容缺乏充分理解和认识,则有可能陷入被动。
保险责任的界定是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注册监理工程师过失行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发生经保险人认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费率的测定是决定投保人是否参与保险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一般来讲,保险费率可根据投保人上年度营业收入或本年度预期营业收入,确定每一年度的累计赔偿限额,并以此为依据测定保险费比率。依据保险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额度的科学性值得认真思考,过大会影响投保人参与保险的积极性,过小则会增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就目前个别地区所进行的监理责任保险试点情况分析,甲级企业保险费率为0.7%,如果企业一年监理合同收入3000万元,则年度投保费将达21万元,不少企业感到保险费支出可能将超出企业因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额,这是导致试点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保证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拟投保的监理企业应考虑借助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保险经纪人的力量,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委托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确保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旁站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推行旁站监理有利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完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监理的基础工作
多年来,工程旁站监理的地位和作用,被一些业内人士所忽视和曲解,不少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采取回避甚至抵制的态度。究其原因:一是担心该制度的推行会误导行业注重单纯的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二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理工作属高智力咨询服务,实施旁站监理会降低监理工作的地位;三是旁站监理的推行势必要求增加监理人员的数量,但取费却不变,对已感到收费过低的监理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从法理和国家管理标准上讲,推行旁站监理是有依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克服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矛盾,回答社会对工程监理作用的质疑,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的现场跟班监督。
旁站监理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有助于克服或抑制部分工程监理不力、效果不佳的状况。旁站监理制度的推行将使那些“一间房子,二张桌子、三只凳子、四条汉子”的所谓监理企业失去生存空间,被清理出市场。
二是有利于完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目前,工程监理法制建设缺乏独立性、完整性,其主要内容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完善性还体现在对监理基础工作法制建设的滞后。从当前实践看,监理工作存在两个明显滞后:一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需要,二是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需要。显然,旁站监理制度是整个监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完善整个监理法规体系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理的基础工作。工程监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监理的工作方式和手段需要创新。旁站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是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监理工作质量的基础,加强旁站监理有助于控制工程结构安全,促进监理基础工作的完善。
四是有利于促进行业组织结构调整。推行旁站监理,受影响最大的是缺乏竞争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监理企业,将导致其逐步走向衰亡或转向。而那些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企业,通过旁站监理保证工程质量而终将取信于业主。这种状况必将催化监理企业的分化和重组,形成整个行业资源的重新配置,促成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五是有利于促进监理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旁站监理制度对监理人员尤其是旁站监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理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经营机制,改进监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建设,方能适应形势发展对监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