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5月13日,高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3月2日,高某因公出差,途中其所乘坐的客车与一货车相撞,导致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某死后,其妻子刘某获得了26万元的民事赔偿,并认定高某为工亡。刘某据此向建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建筑公司以刘某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刘某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评议认为,建筑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刘某工伤赔偿,遂裁决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高某与建筑公司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高某经鉴定为工伤,建筑公司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妻子刘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在于围绕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否能同时享有。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赔偿请求权利人只可请求获得侵权赔偿或工伤赔偿的其中一种,故用人单位应在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在雇用职工时,应该积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使当事人家属在当事人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时,会得到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只有这样才会使职工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真正地实现了公平公与正,实现权利义务的真正对等。并促使职工能够更加心向企业,真心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出力。而企业也能够更好的充分发挥职工的最大潜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最终实现企业与职工双赢的局面,从而间接地避免建筑企业与职工因工伤赔偿而引发的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