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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对于项目特征描述内容不进行报价的,其费用视同隐含在其他项目报价内,今后设计变更调整工程数量时,发包人可以依据计价规范、参照我省现行计价表标准以及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市场行情,作为确定综合单价的基础,与施工方商定其项目隐含的价格。
四、关于工程内容不要求进行描述的问题
有的造价人员对于工程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不需要进行描述感到难以理解,之所以这样,本人感到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首先是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无此明确要求。
2、其次是部分工程内容涉及到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选择以及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安排,而这些各投标人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也是投标人可以自由定夺和裁量的,是由投标人进行充分竞争之所在。例如:钢筋砼预制构件,可以自制也可以外购,可以场内制作也可以在场外制作,在施工现场制作时就没有场外运输费用,在场外企业加工厂制作时就会发生构件场外运输费用;作为工程量清单是描述场外运输好呢还是不描述好;若描述,今后施工中实际采用现场制作,根本就没有发生构件场外运输费用时,是作为承包人偷工减序行为、还是作为没有按照清单要求施工,扣减承包人的该项费用;若不描述,今后实际是在场外制作,发生了构件场外运输费用时,是否应该作为清单遗漏问题,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该笔费用。
3 、对于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包含的工程内容,作为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都应该结合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内容进行考虑和组价,只要特征描述到的都应该做,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都应包含在内,不能以没有工程内容的描述就不进行报价。作为发包人,对于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工程内容未做,但清单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即可,也不应以部分工程内容未做而扣减综合单价。
4、所以说对工程内容进行描述,相反会给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造成被动。但是若招标人对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包含的工程内容需要增加内容时,就应该在工程量清单中加以明确提出。
五、关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的问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否则就难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而且由于设计深度不够产生的风险,实际上主要是由发包人在承担,这会给工程计价主要是进行定量分析时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在选择中标候选人时容易产生错觉,会给今后的施工计量与质量验收造成麻烦,也会使工程结算产生扯皮与纠纷。而且由于设计深度造成的问题、责任与后果,一般也应由招标人承担。
作为一种补救方法,对设计图纸个别地方深度不够时,工程造价代理企业可以帮助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适当细化、加以完善,以方便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量计量。工程造价代理企业平常可以不断地收集和积累有关工程资料,不断提高中介业务服务能力,进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六、关于缺项项目清单的问题
对于计价规范中的缺项项目,计价规范有关解释明确由清单编制人进行补充,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分部分项之后,并应加“补”字,同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在实际操作时,我感到对于缺项项目的有关内容应补充齐全,即除了要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以外,还应将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等内容同时补齐,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工作上的需要。
七、清单项目设立与计价表相协调的问题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主要作用是为了供投标人进行投标填价,而投标人的清单组价计算规则,则是依据我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在编制设立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我感到,除了应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可以分的分,不允许分的不能分,允许合又允许分的,编制人自行掌握外,清单项目的设立,还应照顾到标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为其提供方便。如清单项目的设立,应考虑到计价表的项目划分做法与规定。另外,清单项目的设立也应方便今后的计量及支付,方便工程结算的审查与确定。
对于计价规范中特别是计算规则不够明确的地方,在建设部正式答疑与解释未出台前,作为权宜之计,可以暂按我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的相关规定或计算规则执行为妥。
八、关于工程量清单数量风险的处理
计价规范的一个主要原则是风险分担,即清单数量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有的同志提出只要工程比较简单,招标人又给了投标人一定的时间进行核对,就可以将清单数量的风险转移给投标人承担,清单数量以核对后的数量包死,今后无其他变化不再调整。但是
是我感到,如果这样,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1、无论建设工程的简单与复杂,都不应改变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法律法规规定之相应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2、作为投标人所核对出来的结果,并不能为招标人所无条件的接受,也不会自动成为约束双方的清单数量,而必须由招标人进行确认认可,并作出书面修改通知后才可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投标人充其量也只有有限的建议权,并无任何决定权;招标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完全是招标人的权力。
3、所以说,投标人的核对工作,是一种情份,不是义务更不是责任;而且对招标人更加不利的是,投标人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会对工程量清单数量中少的提出来,多的不吱声;所进行的核对工作,一般的效果是将少的数量补足,多的数量仍然保留,这会造成对招标人事与愿违的结果。所以说,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数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并非对招标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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