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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施工阶段性评价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安监站申报安全施工评价。
1、安全施工评价的现场形象进度:
(1)建筑工程:多、高层建筑施工至二层结平,单层建筑和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上2米,地下室工程和地下构筑物施工至基坑底标高以上2米;
(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在第一段排管之前;桥梁工程在承台浇筑完后;园林工程在地面铺装前;
(3)桩基、装饰、安装等其他专业工程实际完成工程总量10%。
2、施工单位申报安全施工评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申报表(一式四份);
(2)施工企业自评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安监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价。对检查合格的,安监站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申报表"上出具评价意见。
四、存在问题处理
1、安监站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作好监督记录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安监站。
2、安监站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工,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经整改消除隐患后,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安监站报告,经复查合格,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
3、安监站在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评价过程中,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违法违规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市建设局通报情况或报送"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4、未申报安全施工阶段性评价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受到停工处理的, 取消参加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五、文明工地的申报及评定办法
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实行申报制。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申报材料,未按时报送的不得列入省、市级文明工地考评。未经安全施工阶段性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文明工地评选。
六、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地向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
工程完成质量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提供有关验收证明资料,安监站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出具《常州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表》。考评结果作为文明施工等费用的结算依据,并作为企业安全评价的条件之一。
八、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监督人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九、其他
1、 本方案未尽事宜,请有关单位与我站联系。
2、欢迎对我站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3、方案布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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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 称 |
项目负责人
(代表)签字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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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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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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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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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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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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