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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安,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因此,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四、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主张与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五、独立原则
不管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六、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根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取舍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这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及其基本原则,不仅仅是鉴定人员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同时也是委托人即各级法院应当引起调试重视的司法实践问题。鉴定人员能否遵循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与委托人委托鉴定时的鉴定要求、范围、标准等事项是否明确有一定的关系,而且本文探讨的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委托人有义务予以明确。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我们期待国家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及时制定相关的规定,使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能够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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