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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监理受制于开发商缺乏独立性
目前,房屋竣工验收采取的是政府备案验收制,因此从程序上讲,监理单位是对整个住宅质量保证的最后一个关口,对整个建筑的施工流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2006年,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并对文本的词语进一步予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理行业的独立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如果严格按照此规范操作,则很多质量纠纷和隐患就可以避免。
案例:今年初,北京某项目准业主赵女士接到通知验房,她发现,10余平方米的卧室顶部多处凹凸不平,高差达10余厘米,她当即要求开发商整修。过了一个多月,她再次前往验房时,发现现场依然如故,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当赵女士问及如此明显的质量问题在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过程中竟然没有发现,监理部门和房建主管部门的职责何在时?工程部和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开始互相推诿。最后,赵女士无奈收房。
溯源: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形成一个利益链,监理的地位非常尴尬,监理单位受雇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听从开发商的意见,缺乏独立性;它的费用是由开发商支付的,受开发商制约。
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责任的原因在于违规成本低。我国《 建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中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北京市发生的房屋质量纠纷来看,大多属于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
对此业内建议,割断开发商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监理费用最好由开发商交付主管部门再转付。即开发商选聘监理公司后不直接付钱,钱要交到主管部门所属的中介,再由中介转付监理公司。通过这种不存在直接利益往来的方式,就可能形成三方的相互监督,实现监理单位的独立性,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管环节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北京目前实行的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由政府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方面是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建委执行。具体执行部门是北京市建委质量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三个部门,三部门承担管理、监督、检测三个功能,各方职责合为一体达到把控建筑质量的目的。理论上涉及到建筑质量的问题都能在建筑竣工投入使用前被发现和处理。
案例:时间已经是6月,距原定的交房日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年半,秦先生仍旧是某全国性品牌开发商在朝阳区开发的楼盘的准业主,导致他不能按时收房装修入住的根本原因,是楼盘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
开发商方面对秦先生所购的住房经过了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秦先生向开发商讨说法,却得到了开发商方面“项目已经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完成了竣工备案,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回复,看到开发商手里的相关材料,又想到自己住宅实际存在的种种毛病,秦先生哭笑不得。在认定是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监管失职的情况下,秦先生将问题投诉到了市建委。
根源: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监管,从工程开工前到开工后,一直到最后的竣工交付都参与其中,但实际的监管效果却会因为监管方式、人员配备等多种原因而不尽如人意。
目前全市各区将建、在建工程数以百计,而受制于政府机构的人员配置等问题,监管部门用于执行工程质量监管的人员,和辖区工程量以及需要执行的工作量相比相差甚远,市建委相关负责人曾坦言,实行一户一验是由开发商、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联合自检后,相关部门抽查,否则人手根本不够。
而在监管方式上,主管部门抽查的方法很大程度上也是起威慑作用,西直门某商业地产项目承建商工程负责人透露,抽查前他们都能得到消息,现场检查的情况也不多,而这在业内也是司空见惯。另外一方面是监管发现问题后,惩处机制的薄弱。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在竣工备案时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只是责令整改及罚款,严重的降低相关机构资质,但罚款数额相比工程利润轻如鸿毛,也促成了部分开发商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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